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563號
SLDM,105,聲,563,2016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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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宏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宏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宏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98 年2 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4 月1 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次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莊宏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97年度訴字第9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4 月確定 ;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 第1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3 月,經上訴,由臺灣高 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6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審訴 字第320 號、98年度審易字第220 號、97年度審易字第505 號、97年度審訴字第379 號、98年度審易字第550 號、第71 9 號、98年度審訴字第12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 7 月、4 月、8 月、6 月、8 月、1 年、6 月、3 月(7 罪 )、4 月(7 罪)、1 年1 月、5 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 100 年度聲字第29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 。受刑人於98年2 月4 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4 月1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 日期為107 年9 月2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4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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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