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515號
SLDM,104,易,515,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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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5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家聲
選任辯護人 申哲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8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家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家聲明知辦理貸款無須交付金融卡及 密碼,且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並可預見將自己申辦之 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提供他人使用,有遭利用作為人頭帳 戶,待騙徒對被害人施以詐術得逞致被害人匯入款項後,再 予提領運用之可能。竟為牟順利取得貸款金錢,仍基於縱有 人使用其金融帳戶以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 意,於民國103 年11月19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 0 段000 號統一超商汐政門市,將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北投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 稱中小企銀帳戶)、華南商業銀行五股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及提款卡,以宅 急便運送之方式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趙志坤」,並 告知提款卡密碼,供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該詐欺集 團之成員,於取得上揭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先後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被害人顏菀廷 、黃誌宏邱湘容及告訴人陳萱儒莊佩艷蔡明憲、梁家 榮、周玉情等人,嗣其等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將 附表所列款項匯至洪家聲所有上開金融機構帳戶,及將附表 所示遊戲點數之序號暨密碼告知該詐欺集團成員後,因查覺 有異,並報警處理,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洪家聲所為,係犯 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再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



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 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 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檢察官 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 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 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 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復刑法上幫助犯之成立,須行為人 基於幫助正犯犯罪之意思,予正犯以精神上或物質上之助力 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以助成正犯犯罪之實施為 要件。如果,雖在外形上,可認為幫助,但對正犯之犯罪, 無違法之認識,而欠缺幫助犯罪之故意,係基於其他原因, 即難論以幫助犯(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848號判決要旨 參照)。
三、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自須 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 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 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 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 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 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 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 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 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 100年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合先敘明。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被害人顏菀廷、 黃誌宏邱湘容及告訴人陳萱儒莊佩艷蔡明憲梁家榮周玉情之指述、被害人顏菀廷所提供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陳萱儒所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被害人黃誌宏所提供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 細紀錄、告訴人莊佩艷所提供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 易明細表、被害人邱湘容所提供之南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內頁交易明細紀錄、告訴人蔡明憲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梁家榮所提供之郵局查詢帳戶 最近交易資料、告訴人周玉情所提供之五結鄉農會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被告之郵局帳戶、中小企銀帳戶及華南銀行 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等件為主要論據。五、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因經濟 困難,又因債務協商無法向銀行貸款,在便利商店的求職報 看到代辦貸款的廣告,因此打電話與「王先生」聯絡,對方 請伊提供帳戶及身分證件等,伊就將郵局、中小企銀與華南 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寄給對方,並以電話告訴對方 帳戶密碼,後來聯絡不到對方,伊覺得很奇怪,才發現帳戶 都被盜用等語(詳見本院卷第33頁反面至第35頁)。經查: ㈠系爭郵局、中小企銀及華南銀行帳戶,均為被告所申設,又 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顏菀廷等8 人遭詐騙集團詐騙後,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被告 上開金融機構之帳戶,業據被害人顏菀廷、黃誌宏邱湘容 及告訴人陳萱儒莊佩艷蔡明憲梁家榮周玉情指述綦 詳(詳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840號卷 ,下稱偵卷,第12至35頁),並有被告郵局帳戶、中小企銀 帳戶及華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詳見偵卷 第60至72頁、第132 至139 頁)、被害人等及告訴人等提供 之帳戶交易明細等在卷可憑(詳見偵卷第82至107 頁),此 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㈡第查,本案被告所辯:其因積欠債務,而與富邦銀行辦理債 務協商,每月還款金甚高,故以申辦門號並將行動電話售出 換取現金之方式籌款,後因還款困難,復與富邦銀行協商調 降還款金額,然因多支行動電話門號月租費及生活開銷甚鉅 ,薪資入不敷出,因此經濟拮据,又無法向銀行貸款,乃循 求職報上所刊登之代辦貸款廣告,與「王先生」聯絡,欲申 辦貸款等情,有被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債務 協商/ 前置協商機制變更還款條件方案增補約據、被告所有 之8 支行動電話帳單、「求職便利通」上「銀行嚴選信貸‧ ‧‧0000000000王先生」剪報1 份及被告以行動電話門號00 00000000與「王先生」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絡之通 話明細等件在卷可稽(詳見本院審易卷第24至31頁),是被 告所辯尚非無據。
㈢細繹被告以前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王先生」之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絡之通話明細(詳見本院審易卷第 31頁),被告係於103 年11月14日首次與「王先生」聯絡, 通話達35分52秒,爾後於同年月17日至19日間,則有多次簡 短通話,時間長約5 秒至2 分47秒之間,而被告於同年月19



日以宅急便寄出上開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及金融卡後(宅急便 收執聯詳見本院審易卷第30頁),於同年月21日再次與「王 先生」通話2 次,時間分別為8 分51秒、4 分30秒,同年月 24日則通話13秒,嗣被告分別於同年月25日上午9 時23分、 9 時24分,2 次撥打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即宅急便收 執聯上所載收件人「趙志坤」之行動電話),並與之通話11 秒、1 秒,其後即於同日上午9 時31分開始撥打郵局、華南 銀行、中小企銀、北投分局及反詐騙專線165 之電話等,是 被告與「王先生」首度通話長達35分鐘,其後積極與「王先 生」、「趙志坤」聯繫多達17次,與一般出售帳戶予詐騙集 團後即銀貨兩訖、互不交集之情形有別,而與被告所辯:向 「王先生」洽辦貸款後寄出帳戶資料,經伊一再追問辦理貸 款之後續結果後,無法再取得聯絡,發覺有異,即將前揭銀 行帳戶辦理掛失等節較為相符。
㈣復查,經本院勘驗被告於103 年11月25日與華南銀行通話之 錄音光碟內容,被告於向銀行掛失帳戶時,迭稱:「我能不 能知道有沒有人冒用?」、「我看報紙要做貸款」、「民間 的,他是要幫我弄(貸款)」、「我打電話要問貸款進度, 他都沒接,已經打了不下10通了,我感覺很奇怪」、「存摺 被利用我要怎麼報?」、「那我回去拿簿子,趕快去報案就 對了」等語;再勘驗被告與165 反詐騙專線通話之錄音光碟 內容結果:「被告向165 表示,是看求職報代辦借貸之廣告 而去電,所描述刊登之內容,均與偵卷第111 頁其所提出之 報紙剪報相符,並向165 稱,其於103 年11月19日中午,影 印身份證雙證件,連同存摺封面影本及密碼寄送給對方,提 供予165 之寄送資料,亦與偵卷第111 頁宅急便收執聯之資 料相符。被告另稱,在11月19日星期四或星期五寄送之後有 數度與對方聯絡,直至隔週週一對方尚稱在處理中,到103 年11月25日被告打了十數通電話,對方均未接聽。」,有本 院勘驗筆錄可參(詳見本院105 年2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是被告於撥打華南銀行或165 反詐騙專線時,通話內容均 與被告於本案所供情節一致,亦與前開事證相符,益證被告 所辯非虛。
㈤又目前全球經濟普遍不景氣,百業蕭條,我國社會亦不例外 ,失業率一再攀高,一般民眾謀生不易,詐騙集團或利用失 業民眾急於覓得工作之機,或利用亟需用錢之人,苦無資力 提供擔保,以代辦貸款為名義,藉此詐取金融帳戶資料者, 亦時有多聞,此由政府曾在電視媒體上製播呼籲應徵工作者 或辦理貸款者小心防詐之宣導短片,即可明證確有民眾因應 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而受詐騙交付帳戶資料之情形;故在謀生



不易、經濟拮据之情形下,因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過於急切 ,實難期待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 利用,復參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 人而異,此觀諸詐騙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 體大幅報導,仍有眾多被害人受騙,屢見不鮮,倘人人均有 如此高度之智慧辨別真偽,則社會上何來眾多詐欺犯罪之受 害者?此適足證明,被害者除遭詐騙一般財物外,亦有可能 遭人詐騙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存摺、行動電話門號卡等物, 自不得遽以認定應徵工作者或辦理貸款者交付金融帳戶存摺 、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即有幫助詐款取財之認知及故意。而 本件詐欺集團所使用之詐術,雖僅需稍加求證即可釐清而不 致受騙,然被告於需款孔急之時,一時未予查證,而誤信詐 欺集團之說詞,進而出於暫時提供其帳戶資料予他人以便申 辦貸款之意而交付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與常情並無重 大違背之處,應可採信,尚難以詐欺集團之說詞不合常理、 被告未加查證一節,即逕推定被告係基於不確定之幫助詐欺 取財之犯意而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使用。六、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上開所辯,誠非虛妄,應可採信。公訴 人所提出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意。此外 ,復查無其他積極、具體確切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涉有檢察 官所指之幫助詐欺犯行。是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要屬不能 證明,爰諭知被告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嘉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法 │轉帳時間、地點│匯款金額(新臺幣)、│證據及卷存頁數 │
│ │告訴人│ │ │轉入銀行或購買點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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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顏菀廷│於103年11月20 │於103年11月21 │匯款19028元至被告 │1.被害人顏菀廷103 年11月22│
│ │ │日18時許,接獲│日18時25分許,│所有華南銀行帳戶 │ 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16至│
│ │ │自稱網路購物賣│在彰化縣北斗鎮│ │ 18頁) │
│ │ │家來電佯稱因購│中山路2段35號 │ │2.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
│ │ │物付款發生錯誤│第一商業銀行,│ │ 易明細表及顏菀廷所有存摺│
│ │ │,需操作自動櫃│操作自動櫃員機│ │ 內頁影本(偵卷第87頁) │
│ │ │員機取消云云,│轉帳匯款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致顏菀廷陷於錯│ │ │ 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
│ │ │誤,而依指示操│ │ │ 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作自動櫃員機轉│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
│ │ │帳匯款。 │ │ │ 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
│ │ │ │ │ │ 警示帳戶通報單(偵卷第38│
│ │ │ │ │ │ 至39、53、88頁) │
│ │ │ │ │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總行104年5月20日營清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被告│
│ │ │ │ │ │ 所有華南銀行帳戶開戶基本│
│ │ │ ├───────┼─────────┤ 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
│ │ │ │於103年11月21 │匯款29989元至被告 │ 136至139頁) │
│ │ │ │日18時32分許,│所有華南銀行帳戶 │ │
│ │ │ │在彰化縣北斗鎮│ │ │
│ │ │ │中山路2段35號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轉帳匯款 │ │ │
│ │ │ │ │ │ │
├──┼───┼───────┼───────┼─────────┼─────────────┤
│ 2 │陳萱儒│於103年11月21 │於103年11月21 │匯款12980元至被告 │1.告訴人陳萱儒103年11月21 │
│ │ │日17時27分許,│日19時19分許,│所有華南銀行帳戶 │ 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12 │
│ │ │接獲自稱網路購│在新竹市北區光│ │ 至15頁) │
│ │ │物客服人員來電│華北街某郵局,│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佯稱因網路交易│操作自動櫃員機│ │ (偵卷第82頁) │
│ │ │設定錯誤,需操│轉帳匯款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作自動櫃員機取│ │ │ 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
│ │ │消12筆訂單云云│ │ │ 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致陳萱儒陷於│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
│ │ │錯誤,而依指示│ │ │ 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警示帳戶通報單(偵卷第36│
│ │ │轉帳匯款。 │ │ │ 至37、52、83頁) │
│ │ │ │ │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總行104年5月20日營清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被告│
│ │ │ │ │ │ 所有華南銀行帳戶開戶基本│
│ │ │ │ │ │ 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
│ │ │ │ │ │ 136至139頁) │
├──┼───┼───────┼───────┼─────────┼─────────────┤
│ 3 │黃誌宏│於103年11月21 │於103年11月21 │匯款18812元至被告 │1.被害人黃誌宏103年11月22 │
│ │ │日18時許,接獲│日18時50分許,│所有中小企銀帳戶 │ 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3 │
│ │ │自稱網路購物賣│在臺北市萬華區│ │ 至35頁) │
│ │ │家來電佯稱因工│昆明街134號全 │ │2.黃誌宏中和南勢角郵局郵政│
│ │ │作人員疏失,需│家便利商店,操│ │ 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及內頁│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作自動櫃員機轉│ │ 影本(見偵卷第106至107頁│
│ │ │取消云云,致黃│帳匯款 │ │ ) │
│ │ │誌宏陷於錯誤,│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而依指示操作自│ │ │ 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 │ │動櫃員機轉帳匯│ │ │ 和第一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
│ │ │款。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見偵卷第50至51、59頁)│
│ │ │ │ │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 │ │ │ │ │ 103年12月11日103五股字51│
│ │ │ │ │ │ 9號函暨檢送被告所有中小 │
│ │ │ │ │ │ 企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 │ │ │ │ │ 易往來明細(見偵卷第65至│
│ │ │ │ │ │ 72 頁) │
├──┼───┼───────┼───────┼─────────┼─────────────┤
│ 4 │莊佩艷│於103年11月21 │於103年11月21 │匯款6215元至被告所│1.告訴人莊佩艷103年11月22 │
│ │ │日18時6分許, │日18時59分許,│有華南銀行帳戶 │ 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19至│
│ │ │接獲自稱網路購│在花蓮縣吉安鄉│ │ 21頁) │
│ │ │物賣家來電佯稱│某土地銀行,操│ │2.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
│ │ │因貨到付款遭變│作自動櫃員機轉│ │ 易明細表、莊佩艷臺灣土地│
│ │ │更為12期分期付│帳匯款 │ │ 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
│ │ │款,將陸續遭扣│ │ │ 及內頁影本(見偵卷第90至│
│ │ │款,需操作自動│ │ │ 92頁) │
│ │ │櫃員機取消云云│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致莊佩艷陷於│ │ │ 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
│ │ │錯誤,而依指示│ │ │ 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
│ │ │轉帳匯款。 │ │ │ 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
│ │ │ │ │ │ 警示帳戶通報單(偵卷第40│
│ │ │ │ │ │ 至41、54、89頁) │




│ │ │ │ │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總行104年5月20日營清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被告│
│ │ │ │ │ │ 所有華南銀行帳戶開戶基本│
│ │ │ │ │ │ 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
│ │ │ │ │ │ 136至139頁) │
├──┼───┼───────┼───────┼─────────┼─────────────┤
│ 5 │邱湘容│於103年11月21 │於103年11月21 │匯款30000元至被告 │1.被害人邱湘容103年11月22 │
│ │ │日18時19分許,│日18時32分許,│所有中小企銀帳戶,│ 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8至│
│ │ │接獲自稱網路購│在臺北市松山區│並購買遊戲點數共計│ 29頁) │
│ │ │物客服人員來電│某某統一超商,│6000元後,將遊戲點│2.邱湘容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
│ │ │佯稱因網路購物│操作自動櫃員機│數帳號及密碼告知詐│ 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
│ │ │,遭誤設12期分│轉帳匯款 │騙人員。 │ 內頁影本(見偵卷第100頁 │
│ │ │期付款,需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云云,致邱湘容│ │ │ 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
│ │ │陷於錯誤,而依│ │ │ 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詐騙│
│ │ │指示操作自動櫃│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見│
│ │ │員機轉帳匯款。│ │ │ 偵卷第46至47、57頁) │
│ │ │ │ │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 │ │ │ │ │ 103年12月11日103五股字51│
│ │ │ │ │ │ 9號函暨檢送被告所有中小 │
│ │ │ │ │ │ 企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 │ │ │ │ │ 易往來明細(見偵卷第65至│
│ │ │ │ │ │ 72 頁) │
├──┼───┼───────┼───────┼─────────┼─────────────┤
│ 6 │蔡明憲│於103年11月21 │於103年11月21 │匯款29988元至被告 │1.告訴人蔡明憲103年11月21 │
│ │ │日19時30分許,│日19時40分許,│所有中小企銀帳戶 │ 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0至│
│ │ │接獲自稱網路購│在臺北市大安區│ │ 32頁) │
│ │ │物客服人員來電│復興南路2段203│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佯稱因賣家輸入│號統一超商,操│ │ 易明細表(見偵卷第103 頁│
│ │ │錯誤,將遭連續│作自動櫃員機轉│ │ ) │
│ │ │扣款,需操作自│帳匯款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動櫃員機取消云│ │ │ 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 │ │云,致蔡明憲陷│ │ │ 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詐│
│ │ │於錯誤,而依指│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示操作自動櫃員│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機轉帳匯款。 │ │ │ 見偵卷第48至49、104至105│
│ │ │ │ │ │ 頁) │
│ │ │ │ │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 │ │ │ │ │ 103年12月11日103五股字 │
│ │ │ │ │ │ 519號函暨檢送被告所有中 │
│ │ │ │ │ │ 小企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
│ │ │ │ │ │ 交易往來明細(見偵卷第65│
│ │ │ │ │ │ 至72頁) │
│ │ │ ├───────┼─────────┼─────────────┤
│ │ │ │於103年11月21 │匯款20912元至吳淑 │ │
│ │ │ │日19時43分許,│卿(涉嫌幫助詐欺部│ │
│ │ │ │在臺北市大安區│分,另簽分偵辦)所│ │
│ │ │ │復興南路2段203│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 │ │號統一超商,操│公司東勢郵局帳號70│ │
│ │ │ │作自動櫃員機轉│0-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匯款 │帳戶 │ │
├──┼───┼───────┼───────┼─────────┼─────────────┤
│ 7 │梁家榮│於103年11月21 │於103年11月21 │匯款9712元至被告所│1.告訴人梁家榮儒103年11 月│
│ │ │日19時49分許,│日20時27分許,│有郵局帳戶 │ 24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5│
│ │ │接獲自稱網路購│在臺南市善化區│ │ 至27頁) │
│ │ │物賣家來電佯稱│北園一路7號台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因簽錯單據,將│新銀行,操作自│ │ 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
│ │ │導致連續扣款12│動櫃員機轉帳匯│ │ 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
│ │ │期,需操作自動│款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
│ │ │櫃員機取消云云│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
│ │ │,致梁家榮陷於│ │ │ 偵卷第44至45、56、97頁)│
│ │ │錯誤,而依指示│ │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 │ │ 年12月5日儲字第00000000 │
│ │ │轉帳匯款。 │ │ │ 67號函檢送被告所有郵局帳│
│ │ │ │ │ │ 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
│ │ │ │ │ │ 清單(見偵卷第60至61 、 │
│ │ │ │ │ │ 6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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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周玉情│於103年11月21 │於103年11月21 │匯款20345元至被告 │1.告訴人周玉情103年11月21 │
│ │ │日19時50分許,│日20時20分許,│所有郵局帳戶 │ 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2至│
│ │ │接獲自稱網路購│在宜蘭縣五結鄉│ │ 24頁) │
│ │ │物客服人員來電│農會,操作自動│ │2.五結鄉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
│ │ │佯稱因付款方式│櫃員機轉帳匯款│ │ 明細表及周玉情五結鄉農會
│ │ │操作錯誤,將導│ │ │ 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影本(│
│ │ │致連續扣款10次│ │ │ 見偵卷第94至95頁) │
│ │ │,需操作自動櫃│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員機取消云云,│ │ │ 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
│ │ │致周玉情陷於錯│ │ │ 東分局五結分駐所受理詐騙│




│ │ │誤,而依指示操│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
│ │ │作自動櫃員機轉│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
│ │ │帳匯款。 │ │ │ 偵卷第42至43、55、96頁)│
│ │ │ │ │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 │
│ │ │ │ │ │ 年12月5日儲字第000000000│
│ │ │ │ │ │ 7號函檢送被告所有郵局帳 │
│ │ │ │ │ │ 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
│ │ │ │ │ │ 清單(見偵卷第60至61、64│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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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