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83號
KLDV,105,補,183,2016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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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被   告 謝潘貴女
      謝高鵬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十六萬零四百四十四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七百七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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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