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11號
KLDV,105,司促,2611,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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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胡進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陸佰伍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
  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玖佰伍
  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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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