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40號
KLDV,105,司促,2540,201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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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4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譚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零貳拾參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7年6月10日向債務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
  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22 7,023
  元(零利率)。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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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