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62號
KLDV,105,司促,2162,2016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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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62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債 務 人 周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零陸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參佰伍拾柒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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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