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70號
KLDV,105,司促,2070,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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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7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簡浩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104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3月3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979元及費用200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
    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
    算至利息起算日前1日。
  (二)緣債務人於103年11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3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4,77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1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0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浩恩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2768元│0000000000│03月 04日  │      │點七九    │
│  │   │723    │起     │      │       │
├──┼───┼─────┼──────┼──────┼───────┤
│ 002│新臺幣│簡浩恩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344元│0000000000│03月 04日  │      │       │
│  │   │723    │起     │      │       │
├──┼───┼─────┼──────┼──────┼───────┤
│ 003│新臺幣│簡浩恩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7201 │0000000000│03月 04日  │      │       │
│  │元  │173    │起     │      │       │
├──┼───┼─────┼──────┼──────┼───────┤
│ 004│新臺幣│簡浩恩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50238 │0000000000│03月 04日  │      │點七九    │
│  │元  │173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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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