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60號
KLDV,104,訴,360,2016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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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   告 林基源
      陳雅菁
被   告 鄭燦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5日所為
宣示判決期日之指定,裁定變更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程序所指定本件宣示判決期日「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八日下午五時宣判」,變更為「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就104年度訴字第360號損害賠償事 件為言詞辯論終結而指定宣示判決期日「民國105 年4月8日 下午5 時整宣判」,惟因承辦法官臨時需請假,而無法如期 宣示判決。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往返奔波,並 期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 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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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