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4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訴訟代理人 郭耀仁 梅芳琪律師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 工處法定代理人 劉宗興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李昱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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