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24號
KLDV,103,建,24,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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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訴訟代理人 郭耀仁
      梅芳琪律師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
      工處
法定代理人 劉宗興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李昱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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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