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39號
KLDM,105,附民,39,2016041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李昊龍
法定代理人 李進財
被    告 黃至毅
法定代理人 黃德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0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
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