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01號
KLDM,105,聲,401,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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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華偉
聲請人因上列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緩字第317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於PSP遊戲主機記憶卡內之「真三國無双Multi Raid2」盜版遊戲軟體,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華偉違反著作權法案,業經檢察官以 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 作財產之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及商標法第97條第1 項第1款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註冊商標罪,及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第220條第2項之偽造準私文書罪,核屬刑事 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案件,經參酌被告並無前科,且自 白犯行而表悛悔,而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等情詞,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2款,以104年 度偵字第1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茲被告緩起訴期滿未經 撤銷,扣案於PSP遊戲主機記憶卡內之「真三國無双 MultiRaid 2」盜版遊戲軟體,為侵害著作權及商標權之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商標法第98條 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 定有明文。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 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 同法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 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而 此部份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故係採職權沒收主義。 而依義務沒收主義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適用之法理,就同時 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2項及商標法第97 條之案件,沒收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論處 。另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 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 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 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



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三、經查,被告劉華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4 年 度偵字第18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 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扣案於PSP遊戲主機記憶卡內之「真三 國無双Multi Raid2」 之遊戲軟體,經鑑定結果均認係未經 著作公司授權或同意使用,屬盜版遊戲軟體,有鑑識報告書 在卷可稽(104年度偵字第188號卷第14頁),依商標法第98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以沒收,係屬於刑法第40 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揆諸上開 說明,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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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