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38號
KLDM,105,聲,338,201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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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鎮䜢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5 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鎮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鎮䜢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6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 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 年4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受刑人前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976 號、100 年度基簡字第1060號、10 0 年度基簡字第1090號、100 年度基簡字第1343號、100 年 度基簡字第1190號、100 年度基簡字第1500號、100 年度基 簡字第1501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938 號判決分別判刑確定,並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 6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受刑人於100 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105 年4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 ,此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即明,是聲請人向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提 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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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