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5年度,33號
KLDM,105,交附民,33,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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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張仁昌
      黃春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律師
被   告 柯水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8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2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柯水原與同案被告黃嘉雯連帶給
付原告張仁昌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萬元及法定利息、連帶給
付原告黃春梅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及法定利息。原告2 人之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2人所提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黃嘉雯之刑
事案件部分,目前由本院拘提,並發布通緝,原告2 人對被告黃
嘉雯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應留待緝獲後再行審判,特
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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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