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95號
CYDV,105,訴,95,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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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號
原   告 陳春能
兼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春男
被   告 黃良平
      黃良全
兼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源智
被   告 黃旭昱
      黃朱惠枝(即黃依仁之繼承人)
兼前列一人       號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黃英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被告黃旭昱依戶籍謄本資料已於民國96年3月15日遷出國外,請原告陳報其國外地址或請其出具委託書由分得同區塊之被告黃美娟代理,另原起訴之被告黃依仁請提出其除戶戶籍及繼承系統圖,並追加訴之聲明由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上開事項請原告於105年5月20日前陳報。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一庭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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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