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3號
CYDV,105,補,93,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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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陳水連
被   告 陳廖鬆
      陳聖照
      陳聖澤
      陳嘉惠
      陳怡惠
      陳紀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0 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4萬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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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