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陳水連
被 告 陳廖鬆
陳聖照
陳聖澤
陳嘉惠
陳怡惠
陳紀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0 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4萬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