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6號
CYDV,105,補,126,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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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莊隆盛
被   告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賴曾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
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
  ,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
  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
  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
  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起訴難謂合法,是被告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有無經合法
  代理均屬不明,依上開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定期間命為補正。是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嘉新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又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
  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又按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二項請求塗銷如起訴狀附表
  編號1、編號2之抵押權,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分別為
  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3,500,000元,惟供擔保之「嘉
  義縣溪口鄉○○○段○○○段000○000地號、民雄鄉○○段
  000 地號( 如起訴狀附表編號1 所示) 」土地總價額為7,60
  3,425 元(計算式:800 元3,200 平方公尺+800 元67
  0 平方公尺+7,705 元585 平方公尺=7,603,425 元)、
  「嘉義縣民雄鄉○○段000 地號( 如起訴狀附表編號2 所示
  ) 」土地價額為4,507,425 元(計算式:7,705 元585 平
  方公尺=4,507,425 元),合計12,110,850元,有前揭地號
  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5 至10頁) ,
  因擔保物價額高於債權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
  之債權額850 萬元(計算式:5,000,000 元+3,500,000 元
  =8,500,000 元) 為準,即核定為8,5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5,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命補繳裁判費、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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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