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4號
CYDV,105,補,124,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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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馮素珠
被   告 馮財的
      馮耿彰
      馮永進
      馮素惠
      蕭高月女
      馮士維
      吳育峰
      陳宥霖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蕭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中埔鄉○○段000 地號之土地為
兩造共有,原告應有部分為32分之1 ,又上開土地面積1,102.63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300 元
,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3,70
9 元(土地面積1,102.6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300 元×應
有部分1/32=113,709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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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