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5年度,80號
CYDV,105,監宣,80,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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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80號
聲 請 人 何川詳
相 對 人 何郭桂花
關 係 人 何茂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何郭桂花(女,民國十六年八月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何川詳(男,民國四十四年十一月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何郭桂花之監護人。
指定何茂松(男,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何郭桂花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三男,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間因腦力退化,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戶口名簿影本2份為證,為此 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 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何川詳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何郭桂花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何茂松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口名簿影本2份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2份為憑;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 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姓名、年籍、現在何處,相 對人可以回答,認得聲請人是兒子,對於詢問事項皆能回答 。並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醫師趙 星豪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疑似有失智症,造成認知功 能下降,其心智是否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須另行安排心理 測驗評估等語,此有本院105年3月30日之鑑定筆錄附卷可稽 。又本院囑託前揭醫院趙星豪醫師於105年4月1日對相對人 施行精神鑑定結果:何員罹患失智症多年,已造成認知功能 與語言理解表達能力嚴重退化,日常生活大部分需他人協助 照顧料理。在鑑定時何員意識有時清醒有時混亂,語言理解 能力很差,對施測問題之回答大都不切題,訊息登錄理解有 明顯障礙。何員之簡易智能評估結果3分,顯示其記憶力、 定向感、注意力、計算能力、抽象思考能力及判斷力有重度 缺損。何員之失智量表評量結果亦顯示其已達極重度失智之 程度,多項認知功能均有顯著障礙,無法形成新記憶且提取 舊記憶亦有明顯困難,日常生活需倚靠他人照顧。根據何員



之病史描述及臨床鑑定結果,何員已無法受意思表示及為意 思表示等語,此亦有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供參。故聲請人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何郭桂花之三男,並同意由聲 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何郭桂花之監護人,有其同意書在卷 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同意 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親屬同意書1份、戶籍謄本6份在卷 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何郭桂花 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何郭桂花之監護 人;關係人係受監護宣告人何郭桂花之長男,並經同意任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109條之規定,監 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 陳報法院;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 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基上,監護人何川詳於 本裁定確定後,應會同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法院指定人何茂 松,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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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