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62號
CYDV,105,司催,62,201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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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涂醒民即涂炳榕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 登載者,視為撤回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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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62號│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股) │ │
├──┼───────────────┼──────────────┼────┼───┼────┼─────┤
│001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24550-9 │仟股 │1 │1000│ │
├──┼───────────────┼──────────────┼────┼───┼────┼─────┤
│002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3187-0 │零股 │1 │135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刊登)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 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三、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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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