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88號
CYDV,105,司促,2988,201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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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林子儀即林裕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叁拾貳萬零肆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
  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柒佰叁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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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