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48號
CYDV,105,司促,2148,2016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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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48號
債 權 人 陳文雄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林靖權天恩素食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除應釋明其請求外,並應表明請 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債權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 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釋 明不足或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債權人以書 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 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 項及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二、本件債權人以金錢借貸關係,請求債務人林靖權天恩素食 行清償借款,然依其釋明請求之和解協議書內容記載,乙方 (即債權人)同意順延六個月清償,即本件債務至民國105 年6月16日始到期,則債權人此時如何得請求債務人提前清 償。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5年3月16日及105年3月28日二次通 知債權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該通知已分別於民國105年3月 17日及105年3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 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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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