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25號
CYDV,104,訴,625,201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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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2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孟儒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丁詠純律師
複代理人  邱皇錡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碧霞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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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