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長庚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沈振和
呂德
沈安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被告管理人資格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於第一審已核定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