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選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崑龍
選任辯護人 邱皇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選偵字第130號、105年度選偵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崑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 徵詢檢察官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