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勝明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勝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江勝明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 經本院102年10月24日102年度嘉交簡字第1135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相同罪名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年9月2日102年度竹交簡字第4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確定;又因相同罪名案件,經本院104年4月30日104年度交 易字第12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且移付接 續執行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緝字第159 號、104年度執助字第204號、104年度執字第2270號)。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05年12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 16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1月27日,有該署105年4 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 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