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96號
CYDM,105,聲,396,201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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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忠雄
      蕭俊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 年度聲沒字第1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MACALLAN」威士忌酒(麥卡倫12年單一麥芽蘇格蘭酒)壹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忠雄蕭俊民涉嫌販賣仿冒「MACALL AN」威士忌酒,違反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案 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 55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MACALLAN」威士 忌酒1 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此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 、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 明定。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 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 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2 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查被告黃忠雄蕭俊民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等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 第252 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104 年度偵 字第5522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參。而扣案之「MACALLAN」威士忌酒1 瓶(麥卡倫12年 單一麥芽蘇格蘭酒)(104 年度保管字第983 號),確屬仿 冒品,有台灣愛丁頓寰盛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函、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 份在卷可證(見警卷第12至13 頁),是上開物品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堪予認定。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 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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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愛丁頓寰盛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盛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