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5年度,534號
CYDM,105,嘉簡,534,201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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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志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
度偵字第1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志瑯犯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5列「基於無故侵入 住宅之犯意」應更正為「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土 地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賴志瑯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附連 圍繞之土地罪。
㈡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057 號、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36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 月確定,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4月,並於104年1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按,其受有期徒刑之 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除前揭公共危險案件外(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 複評價),尚無其他前案紀錄,並考量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復審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以及被告上開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告訴人執意提出告訴 ,被告犯後坦承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 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錄法條:
刑法第306 條第1 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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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