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4年度,1號
CYDM,104,交重附民,1,201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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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盈均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信旭
      侯欣亞
被   告 侯其呈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米智
被   告 蘇貤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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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