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 請 人 洪嘉全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洪振榕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聲請時僅提出移轉變更契約 書,應補正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2,00 0,000元,約定清償日為103年6月21日之抵押權】)。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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