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45號
NTDV,105,司拍,45,2016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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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洪嘉全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洪振榕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聲請時僅提出移轉變更契約
  書,應補正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2,00
  0,000元,約定清償日為103年6月21日之抵押權】)。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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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