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5873號
TPDV,89,除,5873,20001129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八七三號
  聲 請 人 喜越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九一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八七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昱生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貳萬零叁佰玖拾陸│DB0九0四八五│  │
│ │司 李繡鸞    │分行       │           │元       │五       │  │
└─┴─────────┴─────────┴───────────┴────────┴────────┴──┘

1/1頁


參考資料
喜越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