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46號
NTDV,105,司促,1646,2016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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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黃詰懿
債 務 人 林語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
  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詰懿前就讀私立環球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
  人林語蔓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金額
  總計為39,14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休退學或服完義務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黃詰懿自104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7,10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未還,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林語蔓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四) 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
  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五)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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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