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02號
NTDV,104,訴,502,20160415,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2號
原   告 潘貴珠
訴訟代理人 王源榮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
被   告 潘進釵
被   告 潘進銓
被   告 潘進添
被   告 潘進烈
被   告 潘貴美
被   告 陳潘貴色
被   告 潘貴馨
被   告 王經緯
受告知人  陳素惠
受告知人  林許阿葉
代 理 人 林牧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