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95號
NTDV,104,訴,395,2016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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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昭東
原   告 莊明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被   告 林明弘
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
複代理人  洪千雅
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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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