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王林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聰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65萬0,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萬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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