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 告 欉阿敏
訴訟代理人 張紘瑋
朱文財律師
被 告 吳榮昌律師即黃陳秀鳳之遺產管理人
受 告知人 明台產物保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院前以本件被告黃陳秀鳳業於民國103年1月27日死亡,且 被告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有其他得承受訴訟之人不 明,且迄未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168、173條規定裁定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45頁)。
㈡因吳榮昌律師業經選任為被告黃陳秀鳳之遺產管理人,並經 本院裁定吳榮昌律師即黃陳秀鳳之遺產管理人承受並續行本 件訴訟確定,有卷附本院102年度重訴第68號裁定可稽(見 本院卷第204頁)。
二、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