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5850號
TPDV,89,除,5850,200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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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八五○號
  聲 請 人 忠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七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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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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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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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商德利銀行台北代│富邦銀行民生分行 │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叁拾肆萬捌仟貳佰│AU0五二六九四│  │
│ │表人辦事處 馮仕達│         │           │捌拾伍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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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