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安貴
具 保 人 杜安發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安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回。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 定參照)。
三、被告杜安貴前於本案偵查中,經聲請人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杜安發繳納現 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附卷 可憑。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4年訴字第1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年2月,併科罰金8萬元,嗣經被告上訴,為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43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而被告經聲請人依被告位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之住所地址通知執行,於105年2月 24 日經被告之同居人即被告之父杜昭刻合法收受送達;聲 請人另依同上之地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 於同日經杜昭刻合法收受送達,惟被告並未於通知到案執行 之日期即105年3月15日15時許到案接受執行,聲請人乃依法 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被告,亦無法拘提到 案,此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 送達證書、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3月17日投檢蘭廉105執550字第4893 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4月15日中檢秀執給10 5執助535字第38394號函、拘票、報告書等件存卷可參。又
本院亦查無被告、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併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附卷可稽。綜此,堪認被告確已逃匿 ,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益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