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八○三號
聲 請 人 清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清潭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七六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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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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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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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唐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城東│八十八年四月五日 │壹佰貳拾伍萬柒仟│NL四九三九二六│ │
│ │司 │支庫 │ │壹佰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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