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5年度,78號
TTEV,105,東簡,78,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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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東簡字第78號
原   告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槐 
訴訟代理人 黃州全 
被   告 鄭國峰 
      陳婉紋 
      盧胤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04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㈠民國①104年08月08日起至104年11月0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87;②104年11月06日起至105年02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8;③105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3計算之利息。㈡暨自民國①104年08月08日起至104年11月0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87;②104年11月06日起至105年02月0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8;③105年02月08日起至105年02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④105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46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原告主張:
被告鄭國峰於民國102年11月間邀同被告陳婉紋盧胤宇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 :借款期限自102年11月08日起至105年11月08日,本金平均 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百分之4 ,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除按約定利率加 計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 被告目前尚結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併提出借據 、授信約定書、放款戶交易明細表、歷年放款利率變動查詢 表影本,爰依民法第478條消費借貸、第273條第1項連帶債 務之法律關係起訴,爰依民法第478條消費借貸、第273條第 1項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起訴,併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參、被告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證據 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答辯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惟依前揭證據資料所示 ,已足認定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78條消 費借貸、第273條第1項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起訴,併聲明求 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伍、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之規定,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陸、訴訟費用額之部分,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680元(第15頁、第96頁: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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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