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5年度,67號
TNEV,105,南簡補,67,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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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67號
原   告 黃旭涵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
被   告 黃奕璁
      石楨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奕璁石楨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35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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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