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67號
原 告 黃旭涵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
被 告 黃奕璁
石楨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奕璁、石楨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35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