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5年度,66號
TNEV,105,南簡補,66,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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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66號
原   告 莊凱丞即莊啟川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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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