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5年度,58號
TNEV,105,南簡補,58,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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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58號
原   告 洪郭玉燕
      洪炳堂
      康洪娟娟
      洪俊堂
      洪欣欣
      洪俐瑛
      洪伶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慶峰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8,744元(
計算式:遭占用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 43,4000元×占
用部分面積6.6平方公尺【即2坪】+請求給付2,304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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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