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5年度,38號
TNEV,105,南簡補,38,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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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38號
原   告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祥晃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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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