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38號
原 告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祥晃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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