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373號
TNEV,105,南簡,373,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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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373號
原   告 林卉庭
被   告 張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1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 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收 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 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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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