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373號
原 告 林卉庭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于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張于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
0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