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372號
原 告 廖志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于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
應繳納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