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369號
TNEV,105,南簡,369,2016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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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369號
原   告 潘奇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于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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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