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369號
原 告 潘奇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于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