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七八五號
聲 請 人 重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鐘鼓
訴訟代理人 賴華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詹文馨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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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七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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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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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仕派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仁和分│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伍拾捌萬捌仟貳佰│NA五0二九七七│ │
│ │梅宏仕 │行 │ │玖拾叁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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