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救字,105年度,9號
TNEV,105,南救,9,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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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紀世通
代 理 人 王正宏律師
相 對 人 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訟法 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因聲 請人為無資力,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法律扶 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通過,是以,聲 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 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堪認聲 請人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7號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 其所附證據資料,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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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