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鳳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臺南簡易庭一0五年度南小字第二0六號返還價金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5年度南小字第206號案件被告杜水樹 當庭承認其父杜水發說以新臺幣(下同)12萬元(委託聲請 人)製作網站,爰聲請許可自費交付105年度南小字第206號 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揆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 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 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 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本院 105年度南小字第206號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復已敘明為確 定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中被告杜水樹當庭承認其父杜水發曾說 願以12萬元(委託聲請人)製作網站等情,應認係為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又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29日開庭翌日 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應認合 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